1 中轉調配場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宜設置在建筑垃圾產量較大的區域附近或設置在城市近郊區。選址處應交通便利,易于收集和轉運。
2中轉調配場建設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建筑垃圾產生量、場址自然條件、地形地貌特征、服務年限及技術、經濟合理性等因素綜合確定。
3 中轉調配場內宜設置分選區、分類堆放與轉運區、生產管理區等。
4 分選系統可根據末端處理要求和現場實際條件設置機械及人工分選設備。
5 分類堆放與轉運區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可采取露天或室內堆放方式,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苫蓋,避免雨淋和減少揚塵。
(2)建筑垃圾堆放區應至少保證3天以上的建筑垃圾臨時貯存能力。如無專用提升設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宜超過3 m。
(3) 建筑垃圾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不小于15 cm,堆放區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
(4) 放區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6 生產管理區應布置在生產作業區的上風向,并設置辦公樓等設施。II類、II級以上規模的中轉調配場還應設置維修車間等設施。
7 中轉調配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
8 中轉調配場內道路應符合《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的要求。
9 中轉調配場總平布置及綠化應滿足《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J16)的要求。
10 中等以上規模的中轉調配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資源化利用設施。